《辽阳白塔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4/06/17 类型:公告通知

为加强对于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辽阳白塔的保护,《辽阳白塔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业已形成,请大家积极建言献策,为我市丰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涵助力,具体内容请登录辽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官网,联系人:马鑫,联系电话13941938558,征求意见稿报送邮箱296602516@qq.com,意见征集从即日起至2024年8月2日止。



《辽阳白塔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辽阳白塔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古塔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辽阳白塔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辽阳白塔,指本市白塔区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辽阳白塔。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辽阳白塔的保护、利用、研究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辽阳白塔的保护和管理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合理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方针,确保辽阳白塔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辽阳白塔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

辽阳市人民政府、白塔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辽阳白塔保护主体责任负责辽阳白塔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建立辽阳白塔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辽阳白塔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辽阳白塔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文旅、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公安、环保、水利、应急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承担辽阳白塔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辽阳白塔的义务。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辽阳白塔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辽阳白塔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辽阳白塔保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

(二)国家、省、市财政拨付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三)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四)开展合作项目所得收入;

(五)其他资金。辽阳白塔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辽阳白塔的保护范围:自白塔塔基周边起,南起140米至中华大街中心线,北160米至庙台北侧,东、西各70米以内。保护范围边界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

第十一条  辽阳白塔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丢弃不可降解污染物;

(二)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燃香焚表;

(四)攀爬、涂污、刻划、损坏文物;

(五)擅自移动、破坏辽阳白塔的保护标志;

(六)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挪动辽阳白塔的石刻等;

(七)未经允许采用无人机等移动拍摄设备在塔顶及周边近距离绕行拍摄;

(八)未经允许将氢气球等设备布置在塔顶及周边;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辽阳白塔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与考古、文物保护措施无关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任何影响白塔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安全性、完整性的活动。

第十二条  禁止机动车辆驶入辽阳白塔保护范围内。因应急抢险、修缮施工特殊情况确需驶入的,应当征得白塔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辽阳白塔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为:保护范围外,130米以内为Ⅰ类建设控制地带。辽阳白塔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为保护辽阳白塔的安全和历史环境,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其建设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Ⅰ类建设控制地带内,仅可进行绿化或者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四条  辽阳白塔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存放危险物品;

(二)超标准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或进行其它污染环境的活动;

(三)未加盖苫布或者不采取其它防污染措施的运煤车辆和拉运其它污染物的车辆通行。

第十五条  白塔区人民政府实施辽阳白塔修缮、抢险加固、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批准后,由具备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实施。国家、省组织实施的辽阳白塔保护工程项目,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全力配合。

第十六条  白塔区人民政府定期申请专项资金,白塔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文物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配备防火、防雷击、防盗、防破坏、防水、防生物病害等设施设备,并承担辽阳白塔的日常巡护和管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白塔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辽阳影响白塔保护的各种因素开展日常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形成定期监测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对辽阳白塔出现的异常情况或危险因素,应当及时进行反应性监测。

第十八条  白塔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四有”档案,准确、完整记录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件和具体数据。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十九条  辽阳白塔的利用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的原则,坚持公益优先、合理适度。利用辽阳白塔开展文化旅游活动等项目,应当符合辽阳白塔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开展非公益性合作项目,所得收入应当用于辽阳白塔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白塔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辽阳白塔历史、科学、艺术、社会、文化等价值的研究和传播,支持与辽阳白塔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第二十一条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节目),需拍摄辽阳白塔文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白塔区人民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应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一并处警告或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第十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文物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阻碍市文物行政部门及白塔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区两级政府相关人员,在辽阳白塔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